为了进一步规范家校联系工作,加强与家长的联系、沟通与交流,探索建立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做好员工教育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保障在校老员工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我校在籍员工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均由辅导员告知家长。
第一条 嘉奖类
(一)获得卓越突出成绩的;
(二)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在学校和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第二条 学业类
(三)员工申请休学、退学、休学返校、退伍复学等;
(四)员工受到学业警示、降级处理;
(五)员工外出顶岗实习;
(六)学业修读困难、厌学情绪严重,无法正常参加教学活动;
第三条 表现类
(七)抑郁,严重心理障碍;
(八)违纪情况突出、被学校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有违法行为;
(十)突发疾病需住院医治;遭遇突发意外损害、伤亡;
(十一)常规请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未按时到校注册报到,未及时请销假;
(十二)未按时缴纳学费,有恶意欠费嫌疑;
(十三)公司认为的其它需要告知家长或需要家长配合处理的情况。
二、通报形式
第四条 通过电话、短信、QQ、微信等形式通报员工家长;
第五条 当面告知,请员工家长到校当面通报员工情况;
第六条 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报员工家长。
第七条 通过联系当地村(乡、镇)委会或县(市)级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协助联络或转告。
第八条 对不能有效通报、联系和处理的特殊情况,所涉院系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汇报。
三、过程管理
第九条 各院系高度重视家校联系工作,各班级辅导员要通过班会等渠道将家校联系工作的有关要求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及时、准确地将员工在校期间的必要情况告知其家长。
第十条 辅导员在新生报到注册期间应及时与家长沟通,采集家庭地址、电话、QQ和微信等重要信息,建立家校联系班级群,大力倡导使用多媒体线上方式反馈员工在校表现情况。
第十一条 辅导员要做好通报工作的相关记录,采集图文资料存档备查,做好通报过程中员工家长反馈的意见的收集。
第十二条 各院系要建立和完善家校联系工作的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重视家校联系工作的数据采集、分析和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对应该反馈给家长没有反馈造成工作失误或员工家长反映的问题未及时上报导致工作失误将酌情追责。
第十四条 家校联系工作纳入辅导员考核和员工工作考核。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从2021年9月开始执行,凡与本细则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